您好,请恕我冒昧的请教您一个问题。我父亲和母亲已经过世了。他们的承包土地期限还没有到期。可是场部却要收回。我的孩子在分地的时候没有分到地。原因是还没有出生。场部的领导说是生的不添死的收回。我感到很不合理。声明一下。我们的耕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性质。现在我很困惑。这好像违背了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我的困惑是。国有土地也好集体土地也好,既然死亡的抽回去,那么出生的就应该给承包地。这是很正常的逻辑。可是我没有更有力的法规和说服力。今天冒昧打扰。还请您在百忙之中给我指点迷津。真的谢谢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