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股份制公司;其中一个股东负责全面生产经营工作,在他负责期间有侵吞公款事项:一、 购入原材料共计18498.94吨,销售产品17623.25吨(按每袋950斤计算)相差1947吨,均价280元/吨,约合54.5万元货款未入账(有会计凭证可查) 二、 强行挪用公款,个人私用 在企业无法经营时,其他股东及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逼迫出纳交出仅有的3.62万元现金。 三、 王传余与张守书合伙骗取公司电费7.57万元(有他们打的白条为证) 四、 王传余所欠公司货款45195元拒不上交。(有王传余写的欠条) 请问如何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