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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被老板挖墙脚过来的,他当时答应我2500元的底薪+1%提成,而且承诺我早上可以不开晨会,(这些承诺qq聊天记录可做凭证)正常上班时间是9:00-17:30,但我每天都是大概晚来十分钟,早走十分钟,这些他都认可的。可是由于工作期间孩子有病住院了,所以期间休了两个月的长假,等我再回来的时候,他把工资给我降到1500元底薪+1%提成,而且每月必须完成3万元的最低任务,如果完成不了,只给我底薪的一半,也就是750元,所以我决定要维权。 请问像这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中途休假两个月的情况,他给我降低工资合法吗,再有低于天津市规定的15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他如果给我750元的薪资,合法吗,我这样的上班时间算是正常劳动吗,如果申请仲裁的话,他会不会以我上班时间迟到早退为由,不支付我应有的报仇呢,(可是这种上班时间他之前是认可的),我的这种上班时间能得到仲裁的支持吗,我的申请包括以下内容:1恢复之前承诺我的2500元的薪资 2 薪资低于1500元的最低标准,要求赔偿 3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 请问以上三点,哪点会100%得到劳动仲裁的支持呢,谢谢各位,请回复

其它综合
2013-04-05 15:58:3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