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律师:您好!我是06年毕业大学生,06年7月在商丘一个公办中学教书,有正规的就业协议,有报到证,学校当时口头承若:1、等编制2、待遇与在编教师一样。可是现在我们不在编的待遇与在编教师每月差三百多元,并且我们没有任何社会保险 从2011年学校开始为我们报销120元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我想咨询以下两个问题:1、根据劳动法学校是否有义务保证同工同酬 保证我们和在编教师享受一样的工资待遇 ,2、120元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吗,学校还应该给我们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