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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地以户的形式承包,在1975年一户分成三户,大儿子单身为一户,二儿子夫妻二人一户,父母和两个女儿为一户。1983年国家按承包户分地。因为生产队共有六块地,所以按人数每块每人一份。父母、两个女儿和大儿子挨着分在了一起,大儿子自愿为了便于耕种,在村西选择了一块地(注意:够六份的亩数)这块地的承包权就属于他的了。 剩下五块地属于父母、女儿的承包地。 父母和两个女儿为一户的承包权,户主为父母。 两女儿出嫁后,父母代为耕种,持续到父母相继去世。两女儿在未知情的情况下,大儿子霸占父母、女儿其所有的土地。后两女儿知情后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承包地。经法院判决系承包户内部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夺回了起诉。之后女儿在其中一块地耕种。随后老大将他两姐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耕地和高额的赔偿损失。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大儿子系争议土地承包权人的情况下判决返还耕地和赔偿损失。 请问: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把大儿子判为父母、女儿承包户内,怎么解释。????为什么把这个户的承包权判给大儿子?法院这样判决属不属于违法???

其它综合
2013-04-04 21:04: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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