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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我与公司续签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8月(前一次是2008年8月-2009年8月)。2011年3月公司聘任我为部门总经理,聘期2年至2013年2月(有聘任通知书)。在2012年8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我终止了劳动合同,并补偿我4个月的工资(1倍)。我认为岗位聘任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岗位及期限的一种重要变更,我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期至2013年2月。现公司对我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终止。请问:1、我要求公司对我2倍赔偿有法律依据吗?(如有,最好能说明违反哪一条?) 2、如申请劳动仲裁,有多长时效?

其它综合
2013-04-04 09: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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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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