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俩已离婚孩子判给前妻扶养,2004年孩子20岁在一单位工作,在这年某月的一天晚上对方通知我说孩子病了,当我到前妻家见到孩子时孩子的病已很重了前妻说孩子是在单位得的她说已去找过单位了不用我管了,事后我多次问她单位解决的情况她还是那样说不用我管了她说她能办好的,时隔八年在2012年她把我告上了法庭让我承担八年所花药费18万元的一半,一审开庭时我把上述情况写了答辩并提出了对方诉讼时效和2011年有一次孩子来我住处对我说2004年的住院,医药等一切花费他单位全给报销了【听他妈说的】,几月过后一审判决,判决6年的诉讼时效已过被驳回,判决两年6万多元医药费并让我承担3万多元,这个案子法院是按婚姻法扶养费纠纷来判的。律师我要咨询的是2004年孩子病初时我去前妻家她对我说的那些话和八年内一次都没有向我提过让我承担药费的事,也没有托人来说让我承担药费的事,还有孩子对我说的2004年的药费单位给报销了,这些能做为证据来证明法院不应该判我来承担孩子的药费,应该让我前妻去找孩子单位承担。请律师指点谢谢

其它综合
2013-04-03 09:40: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