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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有房屋三处,在1986年同子女签订了“分书”,其中一处给予二儿,另一处給予老儿,剩下一处分給大儿熄及三儿,四儿。(女儿不承担父母的债务和抚养义务,父亲没有分房給她们,她们无异义)。我父亲于1989过世,儿女对分书无异议。该房由母亲居住直到2010年病世,女儿对房产也未提出异议,直到最近该房屋拆迁,三个女儿向村委会要求分房,我想请问她们是否超过追诉期。谢谢

其它综合
2013-04-02 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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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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