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我遇到这样一件事,当事人向我咨询,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大体情况是这样的:
1、某退休工人(简称Z),女,在其它单位退休后,到另一单位从事办公楼保洁工作。
2、与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
3、协议主要内容有:月工资1200元,按月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当时单位领导和主管口头告知:作息时间按照办公楼人员同步,即休大礼拜,每天提前一个小时上班和下班,单位给购买商业意外险。……)
4、已经工作了2年,以前有过请假情况,请一天假按照55元/天扣发工资;办公楼机关人员休息日集体加班,她也上班了,工资按照加班工资双倍计发的。
5、今年2月份,她的考勤是这样的:1号上班,2、3日大礼拜休息,4-8日请事假5天,9-15日春节正常休息,16、17日正常上班,18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小意外,受伤休息至月底。3月1日开始正常上班。
请问:
1、她的2月份工资应该如何计发?
2、单位只给她开了165元工资是否正确?
3、她应该如何与单位沟通解决?
4、她能否求助单位的工会,工会应该如何解决?
谢谢各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