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前几天就出远门过年,年初三从外地回到家里发现家里停水了 ,到物业找不到人,然后通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是自家的水表坏了,次日早上8点半打通了物业的电话,物业的服务人员说:知道我家的水表冻坏了,只能年后在维修,于是我求助了水务局,工作人员很快就给我换了水表,,直到了3.30日晚上一回到家就看见贴了一个告示:物业人员在抄表时发现你私自换水表,现将你的水表拆除,请到物业来处理此事。物业坚持说我家私自换了水表,未告知他,属违法行为。我觉得我打了电话但他没有及时处理,并且也没有告知我们水表是归物业所有,我觉得水表应该是归水务局所有的。现在物业公司又拿我们拖欠物业费为理由说,我们入住四年,前两年是年初就一次性物业费缴清,去年我家漏水,物业拖了半年才来修理,平常物业的服务态度极差,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人员也不理睬业主的诉求,种种原由拖欠了物业费,今天我主动和物业达成协议。他给我装回水表,我们交清去年的物业费,但是我让物业给我就他私自拆水表这一事情,做出道歉或者相应赔偿请问合理吗?然后物业费不交和强硬拆水表可以有直接的联系吗?平常我家水费都按时缴纳到物业,是二次供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