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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后,男方父亲出资11万元为儿媳在宜宾按结一套住房,并将房产办理成儿媳的名字,但以后由儿媳归还所欠银行的代扻,,该房已还清代扻三年,房子已交付未装俢住人,现在房子已增值了二十万元,离婚后女方要房子,该如何补偿男方,反之,如里男方要房子,该如何补偿女方.

婚姻家庭
2013-04-12 13:30:1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所以本案中关键在于男方父亲是否具有明确赠与女方的意思,若不具有也没有特别约定,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平均分割房产价值。若具有赠与意思,则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有幸能进一步为您提供帮助的话,请您带上详细的材料来我们律所,我们会安排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 增值部分依法分割 还贷部分由男方返还
  • 按照市场价除去成本补偿一半的钱。
  • 11万应当偿还,其它部分平均分割
  • 你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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