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正月初十我公司招了一位名叫查xx的人在我xx有限公司做司机 送货 ,在去年的7月8日查xx送了一车防水材料去xx门市部,当时查xx收回来了货款11000元,未交给我公司,当时发现了,叫查xx还上货款,查xx说:掉了,还不上,公司问他怎么办,他说要不就叫我走人,要不就给公司在打几个月的工, 抵债 ,又做到8月6日的时候,公司给查xx2000元现金去购买公司原材料(泡沫)也未买回,公司问他,他说明天去,到了8月7人的时候,公司叫查xx拖了一车防水材料 价值14630元 去南昌xx发物流 发往宜春,注:是指定托运部 郑老板收。发完了去把昨天的 泡沫买回来,到了8月8日的时候,宜春郑老板说:没收到南昌发往宜春的防水材料,当时就打电话给查xx,今天查xx的电话就打不通了,车开回来了,人不见了,原材料也没买回来,到了8月10日的时候,去 派出所报了案。帮忙看看,这是属于什么案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