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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2005年5月签了一年的合同,过后一直未签定过合同,2012年4 月同事匿名举报公司超时用工,公司于2012年5月补签了一年(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公司在2013年1月与我签了2013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的一年合同,现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现在我能要求公司赔偿我没签定合同期间(2006年6月--2012年4月)的赔偿金吗?

其它综合
2013-03-30 21:55:2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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