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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一套2室一厅的房子,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20人-2013年11月20日,交了500元押金和2月20日-5月20日一个季度房租,但因本人要生小孩不想租了,想终止合同并且已提前于2013年3月27日告知房东,但房东执意不同意,还说我违约。但合同上并没有写不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或是提前终止合同要交违约金等要求。再加上我们也没要求房东退还房租,只希望房东提前来把水电费算清,我们可以提前离开。这样做需要付房东违约金吗?我们的押金可退回吗?

合同纠纷
2013-04-03 08: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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