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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朋友:公司借故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一份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让我签字,我没签,但我给公司写了一份东西,说明我虽然不同意他们的那些理由,但接受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后来我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时,也出具了以上所说的两份证据,在庭上也得到确认,但判决书却以我未在那份决定上签字而判定公司与我仍存续劳动关系,他们的这种判定有理吗?我是否可上诉,有把握改正判决吗?从申请仲裁到现在我已两个多月没去公司上班,当然他们也不同意我去了。若上诉维持原判,我能要求公司发我上两个月的工资吗?先谢谢热心的朋友了

劳动纠纷
2005-06-06 05:25: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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