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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有两条:1、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以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2、承租方未满合同约定期限搬走,所付押金不退还。 本人情况:租期为两年,房租1300/月,押金2000,租房一年半因故需提前退房,已经提前一个月告知出租方并把押金赔偿给出租方,但出租方仍要求赔偿房屋设施修理费550,可否不承担?会否有相应问题?

其它综合
2013-03-22 21:49: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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