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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奉化市原交通局属下在1990年期间被解体的部分汽车运输站职工,在80年前后是当时劳动局招工由交通局安排的固定职工,现奉化市人力社保局回复, 因汽运站未经奉化市政府96年批准上升为大集体企业, 故不能与大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视作缴费年限。请问这样是否有违上级政策。在此先谢律师了

其它综合
2013-03-20 19:35: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