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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42岁的广东中山籍城镇人死亡该怎么赔偿,其标准是什么?请赐教

交通事故
2013-03-20 22:03: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赔偿项目依据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若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在:2012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3年5月29日24时,则适用《广东省公安机关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的赔偿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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