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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深圳产假依照的规范为何? 公司如何因应呢? 若大于98天,也属于有薪假吗?

公司企业
2013-04-02 18:52:0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第三十七条规定:“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公司如何应对,欢迎电话详询。
  • 98天属于有薪假。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则公司应在三天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再给予其10天的婚假,此时婚假时间为13天。
  •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女职工生育,产假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发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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