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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于国企,未经领导审批授权的情况下,将代收客户的货款用于参加我公司最大代理经销商为我公司搞的宣传推广活动和重点推介会议费(不交费参加此会议,代理经销商不会将我公司产品列为他们重点推广产品)。现代理经销商单位领导已经亲自给我单位领导打电话证实我确实将款花费在参加他们公司搞的推广活动上,并且已补开发票。但我单位领导拒收发票,要求我赔偿全部被用货款约7万元,且还说我这属于挪用公款罪。请问这种情况属于何罪?该如何量刑?我该全额支付这些款项吗?

民事相关
2013-03-19 23: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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