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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最近和下属区县级经销商发生纠纷,具体情况是我一个区县级经销商A去年12月到我公司对另一经销商B进行投诉,陈述B对其经营区域恶意窜货(其中未拿出任何证据),我公司人员对其陈述进行记录,我公司管理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后经我公司人员查证B并非恶意窜货,我公司随即通知A,A当时未做任何回应.今年5月A到我公司要求我公司按我公司制定的公司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补偿(我公司管理办法对恶意窜货处罚很重,A要求金额达到10万以上),A出示我公司管理人员(非法人)签字的陈述记录当作证据. 我咨询了两位律师,一位说不能作为证据,另一位说能做为证据但效力不大. 有点左右为难啊-0-

公司企业
2005-06-03 22:35: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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