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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内容如下:以有两个项目为主,双方协议乙方对其项目进行整合,在项目公司成立的前提下无偿转让给甲方,由甲方自行经营、管理。签订协议后三日内,甲方借支300万给乙方,从新成立公司所持股权分配的利润中首先扣除。现在主要咨询的是:先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借支钱款,乙方以这个为理由要求甲方赔款并进行赔偿。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

合同纠纷
2013-03-20 22: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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