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合伙前已成立,甲为公司法人。乙于2006年入伙,合同约定:甲以资产形式出资100万(无资产明细清单,未作资产评估及变更),乙以现金10万及技术入伙(实际资金于05年汇入甲个人帐户),甲占80%股,乙占20%股。06年-2012年共同经营期间一直未作结算。
乙现因个人原因撤伙,双方同意撤伙且退伙协议已签(协议约定:经营期间帐务清算另附清单)。
1. 现甲乙进行资产清算。甲对乙06年投入的10万现金以05年已经用掉为理由,不作现金入帐处理是否合法。
2. 甲每月出一份现金流水帐给乙。帐内有部分现金付05年贷款及利息。乙是否应当承担甲在合伙前的贷款及利息(签合同时,甲未对乙出具贷款明细。无任何约定)。
以上二点为甲乙清算主要矛盾。为此双方协商已有1月有余,仍无结果。甲乙双方如何合法处理此二项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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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