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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A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了B公司,B公司的法人代表用该房屋另外开办了C公司,C与B无关,房租一直由C直接交给A,A也认同,现在C交不出房租了,A想把B作为被告,C作为第三人,在起诉书中要求第三人支付租金,并要求与B解除租赁合同,这样可以吗? 前几年曾经因C没有支付租金,A告过B,法院追加了C作为第三人,最后法院调解C支付了租金,有调解书,有这样的历史。 因为民法上有规定第三人是要自己要求或者法院通知才能加入到诉讼中的,但我也看到有人说司法实践中是可以原告直接列第三人的,所以有点糊涂不知哪种说法正确。还请专家帮忙解答。

合同纠纷
2013-03-18 14: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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