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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大货车挂靠乙公司,双方签订《挂靠合同》并签字盖章。因甲车交强险、三者险还没有批改在乙公司,乙公司提出:甲把保险批改单交到乙公司后,乙公司才把《挂靠合同》给甲。乙公司在车管所办理了《行驶证》过户登记,甲方也交了挂靠费。但甲没有办理好保险批改,乙公司也没有给甲《挂靠合同》,在此期间甲车发生重大事故,乙公司主张合同没有成立或者没有生效,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其主张是否合法?请赐教。谢谢!

合同纠纷
2013-03-16 21: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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