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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5年前结婚,婚后1年即感觉与丈夫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搬离新房分居至今。期间多次向对方提出离婚,对方不予配合。一月前本人认识了一位男士,两人均有发展感情的意愿。于是下定决心坚决离婚,向对方表明再不配合就通过法律程序离婚。对方意识到我这次是真的已下定决心,于是终于肯考虑协议离婚,但提出离婚原因是我有外遇,我是过错方,婚前我购买的家俱电器费用无义务补偿给我。 请问律师,我真是过错方吗?

婚姻家庭
2013-03-16 07: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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