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40多万元在2010年的时候、借给了一位朋友买房当时双方只签了个人无息借款合同、合同大意为:借款期限:2010年5月至2013年5月止借款方的房证在我手上、因为快到期前几天我挂她电话就联系不上了、去房产交易所查询后得知、房屋在2011年时就已经转让了。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方为五常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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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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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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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需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积极行使债权,别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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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方应该已经做好不偿还借款的打算了,因此,建议你委托律师帮你查询对方名下是否还存在其他财产及地址,以便在你主张权利时,对方有财产可以偿还给你。同时,由于你现在的还款日期还没有到,因此,无法提起诉讼,需等到还款日到期后要求对方还款。
目前,你可以到经侦部门报案,主张对方诈骗,虽然通过对方的表现来看,已经不具有还款的可能,但是由于还款日期没到,因此,最终需要有公安机关判断对方是否能构成刑事犯罪,是否可以立案侦查。如对本建议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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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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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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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