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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份我从王某手里接管了一处地下室出租房并签了一份《地下室转租协议》,此地下室是由王某于2010年4月份从别人手里承租的,一手房屋租赁合同是石某与物业签订的,王某在于我签完转租合同的同时,我与石某签了一份《委托管理协议书》一手合同留在我手。我付给王某5多万人民币转让费。得到一手合同自2012年10月-2018年2月的经营权。但2012年11月份接到物业通知:1,王,石二人未经许可擅自转租,违约了原合同条款,,2,王某在经营管理时于2012年6月份与业主发生严重矛盾,引起楼上业主公愤,并将此事闹到建委要求关停此地下室,3,一手合同签订时的注册公司已不存在了等违约行为。物业在我接手之前,已经多次通知他们不要在经营了,物业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王·石合谋让我上了圈套。现在法院传票石某,石某找到王某又合谋请律师还让我出钱,说什么都是为了我,我就得太冤了,他们拿我当傻子。请问我现在可以起诉王·石二人合同诈骗吗?

合同纠纷
2013-03-06 21:25:3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 您到法院起诉 以欺诈解除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如需帮助,请电话联系详谈(由于经常开庭,有时电话无法接通,您给个短信,事后我联系您。谢谢!!)
  • 您好,建议致电进一步详谈
  •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 建议先协商的 不成的话可起诉解决的
  • 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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