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从1987年在一家国企公司下属单位干临时工,1990年6月公司与我签订10年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2000年6月合同到期后同年8月又与本人签订一年合同,以后每年签订或续订合同一直到2007年,当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公司就拿劳务派遣的合同让其签字,一共签了三次了,最后一次签订到2013年年底,现在公司不用了,就想与本人解除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违法吗,我应该怎样得到我自己应该得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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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企转签后,给您经济补偿金了吗?根据法律规定,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根据您的情况,与派遣公司的第三次合同应当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您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来维护您的权益。可来电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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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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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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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搜集相关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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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您上社保了吗?公司不能无故解聘员工,提前30天通知您了吗?如果没提前通知您还要支付您相应的补偿金。您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为了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建议来电进行详细咨询,以便给您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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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公司一直没有补偿你,而你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都是由公司指使的,那你可以要求公司和派遣公司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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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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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