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年末举行的婚礼仪式,但是因为我没有到结婚法定的年纪,所以没有领取结婚证。婚后我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发生过关系,但是他总酗酒,我年纪小爱和朋友出去聚会,时间久了我俩因为这些小事感情出现了裂痕,2012年3月份他喝酒后和我提出离婚,我俩大吵一架,我同意了然后回了娘家。之后他外出打工,他父母上山种地,这事情就再也没有被提起。一夏天我生病吃住都在我娘家,他没有给我一分钱生活费,对我不闻不问,我生病娘家没有钱我就把当初结婚时金首饰变卖看病了,医院有我的病例。因为过年他打工回来,他和他父母又来找我,他还是说离婚,说我们之间不存在感情了,现在他父母要求我赔偿当初结婚时买东西的钱。结婚时他家没有给我家彩礼钱、而是给了17万买金子和婚礼用品家具的钱,买东西的时候他家儿子跟着了,买完东西之后剩下的三万多块钱是不是属于我两的共同财产?当时在一起共同生活花掉的钱我用赔偿么?还有金首饰我用不用赔偿?自从我俩分居后我没花过他家的钱,这样我们之间还存在赔偿关系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