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我父母亲离婚后,我从小跟母亲一起生活到13岁,后来能干活了被父亲要回去,回到父亲身边后每天砍柴挑水,到16岁后被父亲赶出门,后来自食其力,到30岁结婚后,由于当时房子太简陋无法容纳一家四口,后来和朋友换了一块地做房子,正好房屋地基前面有块是是父亲自己的,想让他让出一个过道,后来和父亲商量他同意,等我地基打好后他又不同意了,所以只好做罢。
父亲再婚后又生了五女二男,到1982年为了父亲赡养问题被村官逼着签了赡养协议,但是那时他还能干活,可不是帮我干而是帮跟后妈生的儿子家干。我家的田和后妈儿子是一上一下,后妈家他帮着灌溉,而我家的田旱的裂了他当没看到。
去年有一次他去亲戚吃酒席不小心在路上被车撞了,一共花了2万多,后来报了医保后,自费10500无,现在要我承担4000元请问是否可以不给,请问是否没有赡养义务?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