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会计,在本单位工作了5年。在今年的续签合同时因工资问题没有协商好,领导让我请假回家考虑,在假期没有到的情况下,单位安排了人接替我的岗位,并告诉我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我以前的工资是“基础1200 电话费100 交通费200 午餐补贴308 月奖500 公积金395 合计2703元,另交5险,2012年发放的过节费、年终奖合计10900元,加班费2400元, 请问这算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么?单位应给我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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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单位领导同意的请假且假期未到,说明你们合同还未到期吧?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可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偿金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
追问:我今年的合同没有签,但是存在劳动事实,现在单位就是以我们去年的合同到期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并告诉我只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工作年限赔偿我的。还有我想问下,我在请假期间的工资怎么发?领导批准发基本工资的,但他实际发的时候把单位应缴纳的公积金也从我工资中扣除了,这合法么?请假期间的单位福利我能享有么?
追问:我今年的合同还没有签,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他给我的补偿是按照合同工资*5年算的。我还知道在我请假期间,单位发放的福利我可有享有么?
解答:请病假的,按照法定百分比享受工资(包括正常福利)待遇,请事假的,一般事假期间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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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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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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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法解除,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十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你被辞退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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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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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