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持有人可以自己写说明寄到商标局告别人商标三年未使用吗?还是说一定要通过代办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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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不一定非要代办,当然代办的话会比较专业,成功的机率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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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己办理。但是,这里不是告对方商标三年未使用,而是以商标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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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