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两年半,2012年至2013年期间从未请过假,也没有休过班,用人单位节假日也不放假。因为在公司请假的话要扣钱的,请一天至少扣一百。我因为要回老家过年,而且二月份老家亲人有喜事和白事,又不想因为离家远(老家青岛)而来回折腾,并且2012年春节就没回家,特向用人单位请了二月份全月的假,共28天,我是一月25日提出的申请。我这样也是被逼没办法,这个月没干总不能还扣钱吧,我之前和车间主任协商过,他们同意了,班长和副车间主任也已签字,下面就该主任签字了,后面还要副总,部长签字才行。后来我听班长说公司规定请一个月(28天也算一个月吗)假不给买社保,这合法吗?我就找车间主任签字并咨询这个事,他说这是公司规定,我问他为什莫我不知道有这事,主任说现在告诉你也不晚,我说既然没有社保那我多请几天,两年没回家了,主任说不行,我后来又说,我少请几天,我请24天,主任也不愿意,我有些不明白为什莫。我因此和主任发生争执,他们可能因为我的态度不好(没有谩骂,打架现象),以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把我退回了劳务派遣公司,就是不让我在这个公司干了,并告诉我过几天劳务派遣公司会来给我书面通知,叫我回家等着。我有他们退我时的电话录音。几天后,劳务派遣公司打电话要把我派到别的用人单位,这些单位只有一个是本地的,其他都是外地的,我加以拒绝。劳务派遣公司发给我通知要我在2月6日办理改派手续,如果不去视为我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我同意办解除合同的手续,但他们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上写的是我旷工。我很不理,这是合法的吗? 怎么样算旷工?怎么样算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