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机动车于二0一二年八月四日出了交通事故,我雇佣的司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死者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睢宁法院于2013年一月四日受理此案。 根据新刑诉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此条我应不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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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你的陈述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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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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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你的陈述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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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