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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月19日在xx有限公司常州办事处签订了驻外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同年2月20日到xx有限公司正式工作。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近期才发现只有常州办事处法人的亲笔签名,没有办事处单位公章,也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2012年5月20日上午,在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中,右脚大拇指被砸成粉碎性骨折,指甲当时也砸掉了,由于当地医疗条件的限制,受伤的部位也没有采取任何固定的措施,骨折处错位,发炎疼痛。后向董事长请示,要求回国内治疗,领导勉强批准了三个月的假,工资照发。在三个月的治疗中,根据医生的建议,又巩固治疗了两个月,开了两个月的药和两个月的假。2012年12月19日公司总经理在办事处口头宣布跟我终止劳动关系,也没有具体的任何书面的东西,单方面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问题也没有落实。工伤补偿的问题,只答应根据我的情况适当补助一点,具体补助多少还要等公司研究后决定。在我的交涉下2013年1月1日收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三年的合同早已经到期,到期后在长达十一个月中都没有和我续签,期间我也向办事处法人提出没有合同的问题。2013年1月8日我向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工伤认定,结果是因缺乏证据证明我跟常州办事处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因,终止了我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的证据充分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果?怎么办?我的权益怎么来维护?

劳动纠纷
2013-02-25 14:35:1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工伤认定不是你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就能认定成功,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前提,这也是很多劳动者贸然去仲裁或工伤认定后陷入被动的一个不利后果;
    2、如果你没有其他证据,劳动行政部门已经终止认定的话,你很难再从单位取得证据,不管是录音、证人证言也好;
    3、单位发出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是由发出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事处是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 你好,你这情况属于工伤,可以申报!建议携带材料咨询律师,由律师代为处理
  • 您好,可以的 。
  • 你应该调取工商资料,以证明当时合同中的签名系该公司行为,从而固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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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