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2007年包了一块地,当是村委会是以耕地名义招的标,包期是十年,没亩每年是300元,我原承包主种的是树,村委会让我们自己解决,我就把树买过来了,到林业局一办砍伐证,才知道这块地早在2003年就办理了退耕还林,并且签订了合同,我回来就找村委要求变更合同,村委会不同意,还以我不按耕地交承包费为由,把我起诉了,安头屯法院受理后,就在2007年开了一次庭,经过我们多次找相关部门,又在2012年开了三次庭,在2012年7月25日给我们下了一个判决书,判我们每亩每年交180元承包费,承包期是十年,林地承包期是十年跟本没法种啊,法院这么判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