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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正常在小区内散步 被告在小区内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棤施的倩况下自己养的狗和别的狗互相追赶中受害人受到经吓倒地造成手肘部和脚骨折监定八级伤残 在案件中受害人沒有一奌过错 一审判被告败诉 对方不服上诉中院 中院判决 受害人因身体原因 担百分之四十责任 同 时一审诉讼费改判 因此 受害人不服中院判决 理由是本人沒有过 错身体原因不是承担责任的理由 请问 有法律依据吗

民事相关
2013-02-24 21: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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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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