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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社厅对原行业统筹和原社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政策,实行双重标准,具体地说:对于社会统筹取值,执行的是皖政〔2006〕59号文规定:计算个人指数时,91至退休前一年度,取值为省平均工资。但对于原行业统筹执行的是劳社〔2006〕66号文规定: 91年至05年为行业平均工资。06年以后才是省平均工资。我觉得,如此规定对原行业统筹不公平。现在已经省级统筹了,于理于法,现在(指2012年)都不应该实行双重标准,运用不同的计发政策,况且保险法、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都没有对原行业统筹退休人员,作出过任何特别的规定,实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行业统筹,只是范围小一点罢了,对原行业统筹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造成了伤害,不符合“多交多得”的基本原则。请教:这种双重标准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应如何维权。

经济相关
2013-02-22 23: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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