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承接了福建的一个建筑安装项目,标的额85万,合同规定12年12月开工,今年4月份完工,可今年2月1日对方把我公司清退出场了,出场理由是工期拖延,事实上刚开始的工期是比较慢,但是截至1月底,我们基本已经把工期给赶回来了,并不存在工期延误的问题。甲方把剩余工程转包给了另一家报价便宜的施工队。如果承认甲方清场的理由,我们就只能拿到70%的工程款,并且还得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我们该怎么有效维护我们的利益?需要怎么做?甲方一直态度强硬,不跟我们协商,该起诉吗?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