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们好!我姓刘,我想您个问题。 就是 我劳动合同上写的试用期是从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02月21日止。 那我今天也就是2013年02月22日已经上班, 公司却说我试用期没过,要求解除合同,我想知道的是我的试用期到底有没有过,也就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有没有赔偿!问题补充:
合同上这样写的: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 无试用期。
2. 试用期从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02月21日止
-
得结合具体理由确定,单位可能违法了可要求赔偿的
追问:关键是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从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02月21日止。
今天22日 我也上班了,下午和我说的,我想知道的就是我这算不算过了试用期,有没有索要赔偿的权利!
-
关键是要看劳动合同是怎样约定的
-
试用期可能太长而无效。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