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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一家餐饮公司的财务,被告为我们的厨房员工(职位-宰杀)-罗七斤。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进入公司工作,2013年2月4日离职,结算工资后离开,我们公司发工资的时间为每月10号打在员工提供的工资卡上,因为他在此之前离职,我们就给与现金发放,因为考虑到2月9过春节,就提前到2月7日发放工资,当晚,我在网上转工资时,工资表上有被告的名字,忘记他已离职结算工资了,所以又打了一次工资款给他,发完工资后核对,才发现打错了,然后立即和公司的领导联系他,被告说他现在已经在家了,不方便去银行查询,但是我给他转账的时候给他的手机发送过短信,短信内容大致为:柴丹丹向您的账户转入1600元。他说要等年后查账了确实有这笔钱了再给我送过来,但是现在是2月16日,已经初七了,我就联系了他,他说他在家,还没找到工作,没有出去,然后就挂断我的电话。我是公司的财务,这是公司的钱财,出了这样的事情我有责任承担后果,我希望法院能帮我追回属于我公司的钱财,停止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我可以提供被告人的详细人事资料和银行转账的记录等。

债权债务
2013-02-17 14: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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