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位债务人因欠我借款无力偿还,将以他的名义购买的一处房产(只向开发商支付了预付款)于1996年转让给了我用于抵还借款,房屋的钥匙和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都交给了我,后期大部分房款都是我向开发商支付的,房屋一直居住至今。现到开发商处更改合同业主姓名,开发商要原房主夫妻两人的同意。由于借款人和原购房屋人为同一个人(借款时两人已结婚),又于2001年两人离了婚,而房屋在两人离婚四年前就已跟我签了转让合同,并实际交付给了我。请问:从法律角度讲还需要借款人的原来的另一方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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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因为从你描述的内容来看,借款人购房、借款及签订转让合同时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性质为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故依相关法律规定,转让合同时应经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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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没有办房产证,不需要借款人的原来另一方同意.只是开发商的担心而已,你可与开发商协商写个保证书,如借款人的原来另一方追究此事,由你来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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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