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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债务人因欠我借款无力偿还,将以他的名义购买的一处房产(只向开发商支付了预付款)于1996年转让给了我用于抵还借款,房屋的钥匙和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都交给了我,后期大部分房款都是我向开发商支付的,房屋一直居住至今。现到开发商处更改合同业主姓名,开发商要原房主夫妻两人的同意。由于借款人和原购房屋人为同一个人(借款时两人已结婚),又于2001年两人离了婚,而房屋在两人离婚四年前就已跟我签了转让合同,并实际交付给了我。请问:从法律角度讲还需要借款人的原来的另一方同意吗?

房产纠纷
2013-02-17 08: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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