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原公司签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协议中规定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限制期限为2年。其中有两条条款原文如下:
1.“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0日内,甲方决定是否对乙方竞业限制约束,要求乙方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2.“在竞业限制期内,如甲方决定不对乙方进行竞业限制约束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从收到通知或应收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之日起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下有关竞业限制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不再受到竞业限制约束,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我想咨询一下,假如我和原公司正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超过30天,原公司仍然没有对我进行竞业经济补偿,是不是可以视为原公司对我不再进行竞业限制约束了?如果我正式与原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日期,原公司未给予第1个月至第4个月的竞业经济补偿金,但是到第五个月时原公司知道我在同行业公司工作,又提出对我进行竞业经济补偿,我可不可以拒绝,并不再承担竞业禁止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