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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在未对事实进行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对我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我支付所欠的工人工资,并列出了具体的工资数额。我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因为第一:我手里有建筑合同及协议等证据证明我不是这个工程的老板,而是老板雇佣的助理人员,老板另有其人;第二“指令书”中列出的所欠的工人工资也不对。首先,里面列出的人不是真正的工人而是从老板手里承包工程的二包商,甲方已经支付给了他们大部分的工程款,剩余所欠的只剩下所包工程的利润了。而且真正的意义上的工人现在没要到工资,已经回家过年了,并委托我向老板讨要他们的工资。其次,“指令书”中所欠的工资数额也不对,我有这些二包商亲笔打的工程款收条为证,证明“指令书”所列出的款数与事实严重不附。所以我不认同此“指令书”所说的罪行

劳动纠纷
2013-02-12 21:00: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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