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女儿XX,40岁,是个精神分裂症患者,空军某研究所病退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由我和老伴照顾。但我二老都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正是黄泉路近,来日无多。我和老伴决定:身后事由我的小儿子XX主持办理,并指定他为我女儿的唯一监护人。虽然我的小儿子早年由他四姨收养,并成家立业另过,但我们还是信任他,他也同意,相信他一定会善待他的这个苦命的亲姐姐。口说无凭,立字为证。 XXX XXX
以上写法是否可以,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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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可以的
追问:1.是否再请我女儿的单位签署意见,则更为稳妥?
2.我的儿媳也很贤惠,是否应将她作为第二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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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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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