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官司很难,我也知道。
我在一家钢贸公司上班,由于老板要求,我作为名义股东在另一家壳公司代老板持有20%股份,实际未出资,也从未参与该壳公司业务。因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我以为没股东什么事。2011年4月老板要我到一个公司签一个合同,由于对老板的信任,我当时也没看就签了。
直到昨天,公司转过来一份公证处的函,我才知道我当时签的是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名称叫《最高额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和另三个合同《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授信合同》,《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一起向银行贷款,现在该笔贷款已不可能还清。而且据我了解,动产质押是用虚假的仓单进行质押。
我完全是被老板骗着签了一个我根本不可能有能力担保的银行贷款合同,因此我已面临家破人亡,我家小孩还小,我无法面对整个家庭,我真想自杀算了。该死的银行,该死的老板。为什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