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在岳父经营的超市蔬菜区帮忙拉货,到了后来因为欠帐和别人在打关司经营一度中止,后来合同到期岳父让我经营,表面上是我在经营可是还是在岳父的管理中,超市才同意签的合同,可是随之而来的都是我们没有想到的岳父的债务人又到超市来闹事,在警方的调解下让我们每月按时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才同意让我们继续经营下去,事情没有就这样处理了,由于岳父说为了能让超市继续经营下去也就同意了。
后来在2010年9月超市让我退场,可是后来和超市上面的领导谈一几次最终补贴了我一点钱,这个现金并没有让我签收,而是让我的岳父签收了,之后人员工资发了岳父就离开了本市,剩下我和他的女儿和岳母,晚上赊货的人就来找我,要我算帐,并签下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是第一年还1万第二年还1。5万并写下了地址在算完帐后我和媳妇也离开了我想在这以后我要承担那些过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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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欠条如果是你出具的,你就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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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欠条,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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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