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5月,刘某因工程欠我爸24万元,将其一套住房(价值33万元)给我爸用来还款,但刘某借口说其购房合同已丢失(只有复印件),通过该房产开发公司重拟合同(宣示原合同无效),将房产过继到我爸名下,我爸补给刘某9万元现金。但在11年5月前,刘某其实已将该房产用来抵押李某10万元的高利贷(现已滚利到23万)。12年4月,李某起诉将该房产冻结,在此后,我爸取得了刘某和开发公司的共同认证(书明房产是我爸所有),并已入住,但李某有刘某最初购房合同和刘某借款条据,请问律师,此套房产还能否判给我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