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发〔2010〕244号
泰安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泰价费发[201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40号)中有关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1、青苗补偿标准,按被征用土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耕地年产值标准:泰山区、岱岳区不低于1600元/亩;肥城、新泰不低于1400元/亩;东平、宁阳不低于1200元/亩。
2、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报泰安市物价局另行确定补偿标准。在补偿标准幅度以内,征地和被征地双方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具备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评估认定。